(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本项目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一)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补偿。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参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征收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住宅房屋,补偿时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政府收益部分)。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确定的货币补偿价格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金。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项目规划,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结算价款。
(二)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产权人选择土地收购的,可以在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后10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日内转交市土地储备中心或相关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土地储备中心或相关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征收部门转交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同意收回的,进入收回程序;不同意收回或者自同意收回决定作出之日起45日内未达成收回协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不再履行土地使用权收回及审批手续,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核减或注销手续。